当事人信息
罪犯丁义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麒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义侠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12月29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2015年10月31日、2016年12月29日、2018年11月29日四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21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丁义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义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余分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义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义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尉玲 审判员 王 瑛 审判员 张云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