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周俊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河北张宇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通海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雅周镇钱庄村3组。
法定代表人:尹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贺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建军、周俊胜诉被告南通海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杨建军、周俊胜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军、周俊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建军、周俊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计1378元,由原告杨建军、周俊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