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红武: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刘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得文于2021年3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18.24万元。
2、承担本案执行费2706元、受理费3948元、公告费690元。
3、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