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柳东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周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依申请人柳东坡所述,2016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周杰因资金需要向申请人柳东坡借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并于同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限期一个月.申请人柳东坡应被申请人周杰要求将借款转入荣广厚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中(卡号:62×××51),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柳东坡多次催要尚未还款。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柳东坡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周杰的银行存款1,10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柳东坡已向本院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212100000000992。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柳东坡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书及担保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周杰的银行存款1,10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