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惠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036,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来县检刑诉〔202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惠城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惠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唐惠城因怀疑其妻子与同村人唐少斌通奸,2020年2月20日3时许,唐惠城持1把菜刀在惠来县隆江镇邦山小学附近将唐少斌的手、脚、肩部砍伤,后被村民劝阻,唐少斌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广东省惠来县××××××××鉴定:唐少斌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日,唐惠城在惠来县××××××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惠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经被告人确认无误的现场照片,广东省惠来县××××××××惠来公(司)鉴(法活)字〔2020〕198号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唐惠城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辨认笔录,被害人唐少斌的陈述,证人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的证言,被告人唐惠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惠城无视国家法律,因小故而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唐惠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唐惠城归案后自愿向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故唐惠城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唐惠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意见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唐惠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惠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锡辉 人民陪审员 陈燕玲 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方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