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谈庆海,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
申请执行人:李金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兴海县加确种养殖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
法定代表人:公保才让,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登旦项秀,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加拉社。
被执行人:叁措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加拉社。
被执行人:巷欠措,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加拉社。
被执行人:才让卓玛,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加拉社。
被执行人:三只部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加拉社。
被执行人:赞公,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加拉社。
被执行人:久买多杰,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加拉社。
被执行人:仁青措,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加拉社。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谈庆海、李金辉与被执行人兴海县加确种养殖畜牧专业合作社、登旦项秀、叁措吉、巷欠措、才让卓玛、三只部加、赞公、久仁青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8)青2524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兴海县加确种养殖畜牧专业合作社、登旦项秀、叁措吉、巷欠措、才让卓玛、三只部加、赞公、久仁青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600000元,因被执行人兴海县加确种养殖畜牧专业合作社、登旦项秀、叁措吉、巷欠措、才让卓玛、三只部加、赞公、久仁青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谈庆海、李金辉2021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1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兴海县加确种养殖畜牧专业合作社、登旦项秀、叁措吉、巷欠措、才让卓玛、三只部加、赞公、久仁青名下有银行存款,并冻结;2021年5月31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被执行人有补偿款在兴海县农牧局,等领到该笔补偿款后,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谈庆海、李金辉同意被执行人登旦项秀的和解延期履行协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4执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