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同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宗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同应因与被上诉人韦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舒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舒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同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理
审 判 员 卢文乐
审 判 员 丁志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金贺
书 记 员 周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