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远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在水一方小区3号商业及配套-1-1-105。 法定代表人:姚娟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鹏,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住赤峰市。 被告:尹万春,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远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尹万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赤峰远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远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远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峰远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志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