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阿布都许库尔·艾麦提,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吐尔逊娜依·阿不力,女,维吾尔族,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独山子区。
被申请人:艾买尔·加帕尔,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新和县,现居住独山子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阿布都许库尔·艾麦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查询被申请人艾买尔·加帕尔在独山子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应的存款信息,在独山子区华融证券公司相应的股票信息,在独山子区房产局登记的房产信息,在独山子区车管所登记的车辆信息;2.对被申请人艾买尔·加帕尔名下上述财产中的5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3.本案的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艾买尔·加帕尔承担。为此,申请人提供了其购买的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编号:P1100C02108001600004997;保险金额:50000元;保险责任: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保险期限:自2021年8月24日12时起至2022年8月24日12时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布都许库尔·艾麦提与被申请人艾买尔·加帕尔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上述证据从形式上表明,申请人阿布都许库尔·艾麦提与被申请人艾买尔·加帕尔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尚欠款未偿还。现申请人阿布都许库尔·艾麦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艾买尔·加帕尔名下在独山子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相应的存款信息,在独山子区华融证券公司相应的股票信息,在独山子区房产局登记的房产信息,在独山子区车管所登记的车辆信息;
二、对被申请人艾买尔·加帕尔名下上述财产中的5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阿布都许库尔·艾麦提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