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宁二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宁二龙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7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二龙缴纳罚金3000元,追缴所得赃款41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到垣曲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
4、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该村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系贫困户,家庭特别贫困,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1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