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秀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瑞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麻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宏孝。
审理经过 原告徐秀利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瑞隆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徐秀利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徐秀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秀利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