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郸城九川电子商务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郸城县科技大道西段路南商务中心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真,郸城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邱宝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柳,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兆岳,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浩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科技大道东段001号。

法定代表人:刘舜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云亮,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燕,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郸城九川电子商务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浩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河南浩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起诉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郸城九川电子商务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赔偿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一审对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查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5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郸城九川电子商务物流园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江苏金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9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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