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府财富大楼**。

法定代表人卢小珍,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佳颖,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戴尚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戴尚春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1行审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用4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裁定书载明的地址联系、查找了被执行人,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21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罚款人民币35000元,案件执行费用425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浙0781执27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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