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崔泰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君与被告崔泰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兰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妮 书 记 员  许人耀 书 记 员  唐荧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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