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邓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邓坤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XX0cf267@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