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瑞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香,高安市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告:刘顺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诉被告刘明、刘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明、刘顺根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刘明、刘顺根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