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么久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李淑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现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李会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刘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么久宏与被告李淑香、李会敏、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么久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淑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306652元和利息4711322.48元,本息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共计14145307.52元;2.判令被告李会敏在上述借款本金3870662元和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刘振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继续以63666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本息止;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3日,被告李淑香经刘振华担保向原告借款26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当日原告向李淑香账户转款2496000元。2014年5月15日,李淑香第二次经刘振华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月利率3%,当日原告向李淑香指定的被告李会敏账户转款2880000元。2014年5月19日,李淑香第三次经刘振华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月息3%,原告向李淑香指定的李会敏账户转款990652元。2017年3月14日经结算被告李淑香共拖欠全部借款本金的2015年7月到2017年3月14日利息2940000元,并签订借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全部借款本息至今均未偿还。李淑香向原告借款时,原告共向李淑香账户和李淑香指定账户汇款6366652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共拖欠利息4711322.48元,加上之前收到的借款本金6366652元,和之前的结算利息转化借款2940000元,截止2020年4月15日共欠原告本息14017974.48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无钱还账为由推脱至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淑香、李会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涉及的借款可能与被告李淑香的违法行为存在关联性,并涉嫌刑事犯罪。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当非民事诉讼主管之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么久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72元,退还原告么久宏。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么久宏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涛
人民陪审员 袁海生
人民陪审员 韦欣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