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桂英(又名彭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前沿澳瑞特众杰时尚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洹水公园南侧。
经营者:姚丽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彭桂英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前沿澳瑞特众杰时尚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澳瑞特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桂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澳瑞特健身俱乐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桂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钱款138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500元;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打印复印费、代写文本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姚丽彩系安阳市北关区前沿澳瑞特众杰时尚健身俱乐部经营者。2019年11月11日在澳瑞特员工电话推荐说有买一年送一年的活动,想到离澳瑞特健身房比较近就办理了,在办理健身卡后不久,澳瑞特就关门了,在多次找老板退钱都被拒绝,在办理健身卡后不久,澳瑞特就倒闭关门了,在多次找老板退钱都被拒绝,现在造成原告困扰,并且已经违背了原告在被告处办会员卡健身的目的,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与澳瑞特俱乐部工作人员协商退卡,被告拒绝退卡,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找被告协商期间,多次请假,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澳瑞特健身俱乐部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澳瑞特健身俱乐部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洹水公园南侧,2019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员工支付1380元,准备办理健身卡,原告支付费用后,被告向原告出具1380元的收据一张。由于健身房并未正常营业,故并未用该收据置换健身卡,也从未到被告处接受服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开展经营活动要求,缴纳了1380元购买被告提供的健身服务,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以实际行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服务义务。因原告缴纳费用后,被告并未正常营业,原告不能享受健身服务,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在其处健身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13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500元以及打印复印费、代写文书费,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存在上述损失以及上述损失的合理性,故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前沿澳瑞特众杰时尚健身俱乐部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彭桂英费用1380元;
二、驳回原告彭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前沿澳瑞特众杰时尚健身俱乐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