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道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高士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颖,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道增与被告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张道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民委员会立即向原告张道增支付因征收而占用原告张道增1.6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民委员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张道增合法使用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内的集体土地。2013年1月6日,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民委员会与张道增签署了《土地租赁协议》。随后镇政府联合村委会组织工作人员进村侵占了张道增合法承包的土地,现已由济南迈克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建成工厂并投产使用。为了核实土地的权属,张道增于2020年9月11日向平阴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20年9月22日,平阴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平自然公开(2020)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附件中: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鲁政土字(2017)1171号《关于平阴县2017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平阴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明确将张道增承包地块列正收范围内。涉案的土地系张道增的集体土地,张道增收到平阴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后方才得知涉案土地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是张道增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的土地安置补偿款。2021年1月9日张道增向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安置补偿,但是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民委员会答复仅提及养老保险费用,对土地补偿款的费用分配情况只字未提,并且经过张道增核实,罗寨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张道增养老保险的答复不属实。张道增不服,向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政府提起了安置补偿职责申请,平阴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5日向张道增作出了《答复书》。该《答复书》告知张道增:2018年6月平阴县财政局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平阴县玫瑰镇财政所,2018年7月23日玫瑰镇财政所将该笔款项已经拨付至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委会,现该款项已经落实,但至今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委会并未向张道增分配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权利。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了承包方代表姓名为张道增,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张道增、刘少敏、张浩,故本案所涉承包地块的承包方为以张道增为代表的农户,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张道增农户依法享有获得涉案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相应补偿的权利,故平阴县玫瑰镇罗寨村张道增农户系主张相应权利遭受侵害的合法主体,而非张道增个人。综上,本案原告张道增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道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新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 杰 书 记 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