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师亚培,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教育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刚,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的(2019)海仲案字第427号裁决,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瑶与被执行人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9292.0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华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晓玲
书 记 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