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11100725686476J,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科研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雁,女,****年**月**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沈俏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理人:路海清(系沈俏含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被告沈俏含。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俏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