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明,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