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秀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毕海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秀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毕海林名下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毕海林名下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