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桂伟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卢海云,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桂伟强与被执行人卢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9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伟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卢海云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2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执行费1805元、诉讼费32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卢海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卢海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卢海云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卢海云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卢海云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蒙迪欧牌机动车本院已轮候登记查封,暂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海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卢海云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卢海云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海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桂伟强。

综上,被执行人卢海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38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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