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河县玉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县西林子乡西川村。 法定代表人:庞师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友谊县兴隆镇友宝路东侧9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段成钢。 被告:于顺海,男,****年**月**日出生,住双鸭山市集贤县。 被告:冯坤,男,****年**月**日出生,住饶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饶河县玉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于顺海、冯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欲与三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河县玉林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饶河县玉林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绪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