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住所地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兴东大道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718833634P。
负责人:韦海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
被执行人:何明显,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扶绥县。
被执行人:黄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扶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明显、黄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借款本金49933.18元及利息、罚息和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何明显、黄芳尚欠申请执行人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借款本金49933.18元及利息、罚息,定于从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每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于2022年12月28日前偿清剩余借款本金2433.18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76元,由被执行人何明显、黄芳负担(受理费和公告费共18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何明显、黄芳于2021年5月22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执行费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421执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光席
审 判 员 韦 剑
审 判 员 罗惠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