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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信用代码×××。

负责人:魏绍捷,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轶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员工,住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王燕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乌兰县人,青藏铁路集团公司拉萨车务段员工,现住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与王燕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青2801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王燕君存款188.2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就剩余执行款达成协议,自2021年8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行4000元,2023年4月底前还清全部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801执1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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