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国梁路6号商贸中心3幢A单元3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3351825G。
法定代表人:李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加斌,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吴**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阳已缴纳物业费于2021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