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福江,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因本案于2018年4月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同日执行。同年5月16日、6月14日分别被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林检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福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7月26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沈红、杨欧、被告人秦福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秦福江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西沟林场3林班8经理小班用自家手锯非法采伐鲜活水曲柳1株,用于搭建牛棚。经检验,被采伐的水曲柳系天然林原生树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量0.0158立方米。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秦福江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另查明,2018年4月3日,涉案林木已返还给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2018年7月26日,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达成补植树木10株的调解协议。经调查,秦福江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锯(未随案移送);书证户籍证明、检验报告、收条、工资单、验收单、考勤记录单、扣押清单、现实表现证明、意见书;证人展某某、纪某某、于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秦福江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福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秦福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秦福江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且涉案林木已被全部追缴,并及时返还给被害单位,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秦福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福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