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17806620,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二干渠以北(海域迪亚庄园)。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该公司员工。 被告:查云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查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昌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