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灵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兵,系该行员工。 被告:罗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 被告:段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系被告罗飞之妻。 被告:安仁恒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滨江国际贸易城12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飞、段红梅、安仁恒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飞、段红梅、安仁恒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罗飞、段红梅、安仁恒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飞、段红梅、安仁恒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8元,减半收取4754元,由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清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宪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