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谢国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霞与被执行人谢国新共有纠纷一案,(2018)京0109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霞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谢国新给付26.0775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812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谢国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2月9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谢国新名下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2021年4月23日。查封谢国新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XX小区9楼2单元401号房屋35%的份额,查封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因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具备评估鉴定条件,暂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置。本案执行到位1.61万元,已经全部发还申请人,剩余执行标的24.4675万元未能执行。 3.本院2021年5月25日已对被执行人谢国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2021年5月25日已将被执行人谢国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谢国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24.4675万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谢国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璐璐 审 判 员 李 波 审 判 员 张华强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