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靖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申请人:闫可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申请人: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安大街北、景华大街西、西城墙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074879417W。
法定代表人:贾胜军。
审理经过
原告周靖超、闫可彬与被告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靖超、闫可彬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申请人周靖超、闫可彬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周靖超、闫可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