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众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1幢2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1521726N。 法定代表人:袁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吉姆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1座0903室。组织机构代码:76826612-1。 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达润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1座0903室。组织机构代码:57032835-8。 法定代表人:徐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曹凯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通众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吉姆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达润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徐军、曹凯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1座0903室房产、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金海189”轮、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0711元,申请执行人共受偿人民币2730139.5元。被执行人同时还有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但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且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东 审判员  鄢坤 审判员  陈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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