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天马泰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传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术静,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航晨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天马泰山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航晨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天马泰山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天马泰山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天马泰山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财产保全费230元,由济南天马泰山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栗 伟 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雪书记员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