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耀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李绍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耀辉诉被告李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何耀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绍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耀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延还款,也不接原告电话。之后,原告见到被告要求还钱,被告拒绝还钱,双方都叫了其他人过来,后原告的妻子报警处理,双方在派出所签订了还款协议。
被告辩称
被告李绍雄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借条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欠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定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上表示被告曾偿还1000元,尚欠12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绍雄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耀辉偿还借款124000元; 二、驳回原告何耀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被告李绍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