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左风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张善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张小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邑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左风秀与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鲁1424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左风秀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因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对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作出各拘留十五日、各罚款2000元的决定。(已电子送达,待执行)。
本院查明
3.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21日、2021年5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名下均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
4.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经临邑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通过临邑县社会保险中心,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名下的财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未能全部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善朋、张小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