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行与被告艾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72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辽072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审判员郑珍珍,二〇二〇年四月六日,书记员白鸽”补正为“审判员郑珍珍,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书记员白鸽”。
审判员 郑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