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守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刘新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王守德申请执行刘新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5663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公司、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冻结; (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H×××××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进行处置; (3)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新星拘传到本院,刘新星向王守德履行1000元后,就余款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未对其采取强制人身措施;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赵 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