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俊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方山县圪洞镇津良庄村174,现住。
委托代理人申旦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方山县圪洞镇津良庄村人,现住。系原告丈夫
被告:方山县圪洞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128ME2876664C。
法定代表人王林虎,该村主任。地址:方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俊香诉被告方山县圪洞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俊香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俊香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俊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俊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俊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