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明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南县人,大学文化,原系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驻马坝项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捕前住广州市花都区。2020年1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龙剑波,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明亮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明亮及其辩护人龙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庞明亮作为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派驻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广晟十六冶马坝三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简称项目部)的负责人,利用其负责审核项目部的工程预算、结算、申请进度款等职务之便,在项目部等处,分别于2016年、2017年的中秋节前收受项目部荣某吩咐财务冼某送的人民币2次各2万元;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春节前,分别收受荣某送的人民币1次5万元及其吩咐财务冼某送的人民币2次各2万元;2017年的一天,以办理注册造价师证书为由向荣某索要钱款,收受荣某吩咐冼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2017年12月的一天,收受荣某吩咐冼某送的人民币5万元;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让荣某以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公帐报销其个人餐饮消费共14717元。综上,庞明亮受贿共计24471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明亮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明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移送庞明亮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问题线索函、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有关应收款、公关费用支出计划、记账凭证等书证,证人张某1、陈某、张某2、麦某、冼某、荣某、郭某、张某3、曾某、谷某的证言,被告人庞明亮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庞明亮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称没有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收受财物没有给国家或者他人造成损失、法律意识淡薄、已退清赃款,建议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上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庞明亮于2020年6月1日退清赃款人民币244717元到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明亮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提出其没有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还有其与辩护人提出已退清赃款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庞明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明亮已退清赃款,悔罪表现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庞明亮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庞明亮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4471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