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爱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系秦小龙之妻,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玉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秦小龙与被告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小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爱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玉杰立即偿还原告秦小龙借款10000元,并按照口头约定计算承担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29日被告张玉杰因生活困难急需用钱从原告秦小龙处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未约定还款时间,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自原告将该笔借款借与被告之后,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清偿。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秦小龙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玉杰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7日被告张玉杰因偿还他人债务需要用钱从原告秦小龙处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玉杰向原告秦小龙出具借条之后再未向原告偿还过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玉杰从原告秦小龙处借款,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所借款项应当按照约定予以偿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小龙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玉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