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洪诚,男,1973年出生,住新疆第二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小锦(系被告钱洪诚之妻),女,1975年出生,住新疆第二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成,新疆库尔勒市湖光社区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金星,男,1964年出生,住新疆第二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洪诚、彭小锦与被上诉人喻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20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洪诚、彭小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洪诚、彭小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钱洪诚、彭小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7元,减半收取1343.50元,由上诉人钱洪诚、彭小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