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南华地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0165758Y。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宿州市同胜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