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永厅,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美荣,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美荣与申永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美荣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豫0526民初43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永厅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兰路58号10号楼1单元12层45号(豫(2021)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41165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止。申永厅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要求将其车牌号为豫A×××××的凯迪拉克牌SGM7203EAA2小型轿车一辆作为反担保财产,解除对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兰路58号10号楼1单元12层45号(豫(2021)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41165号)的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永厅的反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申永厅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凯迪拉克牌SGM7203EAA2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永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申永厅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解除对申永厅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兰路58号10号楼1单元12层45号(豫(2021)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41165号)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