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昌鸿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瀛洲路与关林路交叉口瑞河机械租赁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40XDW70L。
法定代表人:王**卿
被申请人:王金龙,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昌鸿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85849.25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河南翼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金龙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限额查封185849.25元。
案件申请费1449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昌鸿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