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冯福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绥棱县。
被告人柳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棱林业局。
审理经过
自诉人冯福祥以被告人柳永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请求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被告人柳永林刑事责任,此罪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驳回自诉人的该诉讼请求。自诉人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柳永林的刑事责任,自诉人缺乏罪证,案件事实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冯福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