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 营业场所: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城北社区中伟中央广场4栋一层。 负责人:邓颖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蓉,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媚,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鲁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与被告鲁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谢佳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鲁力给付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的物业服务管理费3842元,并以384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向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支付从2021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曾用名湖南中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中伟思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向被告鲁力所居住的思南中伟中央广场(一期)提供物业服务,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其中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1.50元,商业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2018年8月25日,被告鲁力与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签订《中伟·中央广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为被告鲁力提供物业服务;按每月每平方米1.50元计收物业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第一个月的15日前预交当季物业服务费用,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被告鲁力系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的思南中伟中央广场住宅小区3栋903号房屋的业主。被告鲁力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缴纳从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3842元,但被告鲁力却拒绝缴纳,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向被告鲁力催收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鲁力未提出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湖南中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登记成立于2017年5月8日。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系湖南中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登记成立的分公司。2019年2月28日,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变更登记为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即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 2017年6月1日,湖南中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中伟思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贵州中伟思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湖南中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由湖南中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位于思南县城城北新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湖南中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服务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起至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服务合同自动终止;高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50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商业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 2016年12月1日,被告鲁力与贵州中伟思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鲁力在贵州中伟思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原思唐镇)城北新区思南中伟·中央广场一期工程第3号楼9层8-3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28.07平方米,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为104.11平方米,该商品房总价款为498000元。 2018年8月25日,被告鲁力与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签订《中伟·中央广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鲁力居住中伟·中央广场小区3栋903室;由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为被告鲁力提供物业服务;按每月每平方米1.50元计收物业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第一个月的15日前预交当季物业服务费用,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2020年6月30日,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以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城北社区中伟中央广场业主委员会签订《中伟中央广场一期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中伟中央广场一期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住宅物业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50元收取,商业物业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采取总欠费金额的0.30%每天的滞纳金等。《中伟中央广场一期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上尾部加盖印章为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的印章。 案涉中伟中央广场一期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系湖南中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即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对其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由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即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告鲁力已经向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即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9年6月。从2019年7月起,被告鲁力未向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即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鲁力所购买房屋为128.07平方米,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50元进行计算,被告鲁力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192.105元。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共计20个月,被告鲁力欠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即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为3842.10元。 上列案件事实,有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提供的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的身份证、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信息查询表、被告鲁力的身份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伟·中央广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据、《中伟中央广场一期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照片、邮递单、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工作简报、工作图片、电梯出现故障后进行处理的相关文件资料、工资明细表、装修整改通知书及图片、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和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鲁力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以及原告方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中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授权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即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对案涉物业进行管理服务,并明确由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即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鲁力应当按照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伟·中央广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伟中央广场一期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向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即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交纳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所欠物业服务费。经计算,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共计20个月,被告鲁力欠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即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为3842.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被告鲁力应当向中伟物业思南分公司,即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交纳其在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所欠物业服务费3842.10元,故对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要求被告鲁力给付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42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要求被告鲁力按月利率3%向其给付所欠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的诉求,因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伟·中央广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伟中央广场一期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性质不一致(滞纳金、违约金),同时约定的标准过高,其约定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在格式合同中进行约定,根据本案实际,对原告雅空间物业思南分公司的该项诉求,依法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1年4月1日起进行计算。应当指出,居住在县城的小区如果不开展物业服务工作,整个小区将会出现脏、乱、差现象,整个小区将会可能出现多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小区业主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造福小区业主及其家人的工作,其管理工作繁多、复杂,在物业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一定的服务不到位的情形是正常的。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要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增强物业服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配合,妥善处理好小区业主提出的不属于其服务管理的相关问题。小区各业主及其家人要自觉投入到搞好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中,自觉接受小区物业服务。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可能做到让每个业主及其家人满意,只要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能让小区绝大部分业主及其家人满意即可,小区各业主及家人要能充分的体谅和理解。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单纯是提供物业服务单位的事,与每个小区的业主及其家人均密切相关,每个小区的业主及其家人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自觉搞好小区卫生建设,妥善处理好与其他业主及其家人在相邻关系中所发生的纠纷。对于不属于提供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问题,小区业主及其家人应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解决。对侵害小区业主及其家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问题,小区业主及其家人可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鲁力向原告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给付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所欠的物业服务费3842元。 二、由被告鲁力以所欠物业服务费38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湖南雅空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给付所欠物业服务费从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所欠物业服务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鲁力负担。 上列执行事项,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凡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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