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滕茂强,男,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邹夕武,男,汉族,住长岛县。
审理经过
滕茂强与邹夕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到期欠款。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报告财产义务。
2.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4月13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
3.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前往工商部门、车管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信息、名下车辆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车辆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使用限制高消费、失信决定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目前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1444元。
6.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约谈申请人滕茂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鲁0634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