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濠头路段宏兴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午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慧青,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七蚁线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峥,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王峥,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王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三方共同委托代理人阎睿,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峥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称,请求追加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峥为(2021)豫11执102号案件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一、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并在明知其有巨额欠款的情况下变更出资时间,逃避出资义务,其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二、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与王峥、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人员、工商登记地址及电话一致,财务混同,两公司法人资格混同。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追加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峥为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另查明,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成立,住所地为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七蚁线省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峥,系该公司总经理。注册资本2860万元,现股东为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成立,住所地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纬三路,法定代表人王峥,系该公司总经理。注册资本400万元,现股东为娄山持股60%、王峥持股40%,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再查明,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豫11民初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3432372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20)豫11执保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20××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现涉案土地及地上设施在执行案件中继续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始终坚持法定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本案中,被执行人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尚有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20××75号)及地上设施在执行案件中予以查封待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均以原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前提,现本案执行中查封的涉案土地及地上设施未进行评估拍卖程序,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漯河市漯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此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请求追加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峥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追加当事人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漯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峥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一帆 审 判 员 朱 沛 审 判 员 汪立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晨阳 书 记 员 付金焕